要约生效时间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要约的生效时间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具体来说:
1. 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,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。
2. 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,到达相对人时生效。
3. 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,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;未指定特定系统的,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。
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要约生效时间采纳的是到达主义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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